【黨紀學習教育】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十三)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jié)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解讀
本條是關于預備黨員違紀處理的規(guī)定。
黨的紀律是全體黨員和各級黨組織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預備黨員和正式黨員一樣,都必須履行黨員義務,也就必須遵守黨的各項紀律。因此,如果預備黨員有違犯黨紀的行為,也應當依照黨章和《條例》等黨內法規(guī)追究其黨紀責任。但是,考慮到預備黨員不等同于正式黨員,不能完全按照對正式黨員追究黨紀責任的方式來處理預備黨員違犯黨紀問題,故本條和《中國共產黨發(fā)展黨員工作細則》第三十二條在黨章規(guī)定的明確規(guī)定的延長預備期和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兩種處理處理方式之外,根據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實踐,又增加了對違犯黨紀情節(jié)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預備黨員可予以批評教育的處理方式。
決定給予預備黨員延長預備期處理的,只能延長一次預備期,且延長時間不能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預備黨員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呈報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批準后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guī)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guī)定對其予以除名。
解讀
本條是關于違紀后下落不明黨員如何處理的規(guī)定。
黨員違紀后下落不明,一般是指違紀黨員離開工作地點、居住地點后不知去向、沒有音訊的狀況。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是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適用此條款,需查明黨員的違紀行為,根據有關證據和事實,能夠形成證據鏈條證實有關違紀行為,且屬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情況。
二是除前項規(guī)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guī)定對其予以除名。比如,對于有一般違紀行為,但違紀性質、情節(jié)和結果尚未達到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程度的,依照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規(guī)定,如果對與黨組織失去聯系6個月以上、通過各種方式查找仍然沒有取得聯系的黨員,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所在黨支部或者上級黨組織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停止黨籍2年后確實無法取得聯系的,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解讀
本條對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如何處理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適用于生前有嚴重違紀行為,已經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對其上述問題經調查屬實,應當根據其違紀性質、情節(jié)和后果,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以嚴肅黨的紀律,不能因其已經死亡而不作出處理。有關黨組織要對其違紀問題進行審查、審理,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規(guī)定審批。同時,對該違紀黨員的違紀所得,應當予以追繳。
二是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反紀律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適用于黨員生前有違紀行為,根據其違紀事實和《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情況。對于已經死亡的違紀黨員,給予其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黨紀處分已無實際意義,但對于其所犯的錯誤,要實事求是地作出結論,對其違紀所得,也應當予以追繳。
依照上述規(guī)定,有監(jiān)督執(zhí)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綜合研判已死亡的黨員的涉嫌違紀問題線索,根據需要可以通過查找公開信息、調閱有關資料、向實名舉報人了解情況、向有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相關人員了解情況、監(jiān)督調研等方式進行適當了解,必要時也可以按規(guī)定報批后采取外圍談話、查詢、調取措施驗證問題的真實性,之后再綜合分析并科學合理提出問題線索處置方式。其中,認為反映問題性質較為嚴重且可查性強,在缺乏已死亡的黨員本人交代情況下,通過審查有較大可能查清問題,且查實后可以給予其黨紀處分的,可以先穩(wěn)妥開展初步核實,待具備立案條件后及時予以立案審查。除此之外,對此類問題線索一般可以暫存待查,一旦條件成熟應當立即啟動處置工作。經立案審查、審理認為應當給予其黨紀處分的,依照規(guī)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后,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作出黨紀處分決定,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黨紀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關于給予×××(已死亡的黨員姓名)同志××××(留黨察看二年、留黨察看一年、撤銷黨內職務、嚴重警告、警告)處分的審查結論》,并將黨紀處分決定或者上述書面結論送達其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均聯系不上的送達其其他近親屬,涉及違紀所得收繳的可以督促上述人員予以協助。